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综合成绩计算
1. 普高招生考生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高中学考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成绩计分采用四舍五入制,保留3位小数。
高中学考成绩根据高中学考十门科目的成绩等级计算而成,十门高中学考成绩等级换算分值之和满分130分,折合成100分计入综合成绩(折算公式:高中学考成绩等级换算分值之和×100/130),具体计算分值如下:
高中学考成绩等级 学考科目及计算分值 | A | B | C | D |
语文、数学、外语 | 20 | 17 | 12 | 8 |
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技术 | 10 | 8 | 5 | 3 |
(备注:考生高中学考成绩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成绩计分采用四舍五入制,保留3位小数。
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算公式:(职业技能理论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操作考试成绩) /3,满分为100分。
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考生参加的职业技能考试成绩类别须与所报考专业招生类别一致)
第十八条 确定拟录取与备录比例
各个专业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数300%确定“拟录取”、“备录”考生名单,其中前100%的考生确定为“拟录取”名单,按顺序号后延200%的考生为“备录”名单(遇该专业备录人数不足计划数的2倍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备录名单)。各专业实际参加综合测评考生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则按实际参加综合测评考生90%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小数点四舍五入计算),不递补备录考生。
第十九条 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总分和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择优录取。分“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并于规定时间前提交至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同分处理原则
招收普高招生考生的专业,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优秀的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仍相同时,优先录取学考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参照次序为语文、数学、外语;若再出现同分,根据同分考生的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中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排列顺序,等级高的优先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招收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的专业,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理论考试成绩,根据分数高低予以排序确定录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学校所有专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考生选定录取学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被我校(专业)录取情况。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拟录取和备录取。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我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我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我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校(专业),具体时间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